(十四)强化征地补偿安置监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全额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省农办、省民政厅等部门要共同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具体分配办法,并加强监督管理。
(十五)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集体土地,可以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以及流转的承包地等调剂安排,保证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能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和低保管理体系。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劳动保障和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指导性意见,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和最低生活保障。
五、推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
(十六)坚持集约用地。严格审查审批建设用地,优化用地结构,引导并逐步实现工业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人口向村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和公共设施的利用效益。交通、水利、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充分论证,优化设计,科学选址,节约用地。
(十七)促进节约用地。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管理办法。教育、卫生、工业生产企业用地绿地实行指标管理,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鼓励建设多层厂房。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写字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提高土地利用率。
(十八)规范开发区(园区)管理。各类开发区(园区)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对国家认可保留的开发区(园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不得擅自突破。对开发区(园区)内道路等基础设施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防止因配套基础设施过度超前建设而造成控制区域内土地抛荒的现象。开发区(园区)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应达到60%以上,控制非生产性辅助设施的用地。各类开发区、物流园区等的设立,由省发改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