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九)严禁拆分报批用地。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一次性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对省以上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中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期征地。
(十)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的监督管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市人民政府满两年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行失效;满两年未将批准转用或征收土地供给用地单位的,按未供给土地面积扣减当地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已供给用地的,用地单位满两年没有使用土地,依法予以收回。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建设用地备案工作。对未按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备案或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十一)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申请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纳,按规定标准就地全额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清算户,并由省非税收入汇缴清算户按规定的比例分成划缴省国库和中央金库,年终汇算清缴。各级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凡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一律不得下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违者按违法批地进行处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减免、缓交、侵占和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
(十二)制定并执行征地补偿标准。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统计局、省农业厅等制订各县市区耕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对有条件的县市区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定期更新。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探索建立征地补偿调节专项资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达到法定标准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制订。除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务院规定进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外,征地补偿应同地同价。
(十三)完善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