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五)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全面实行各级政府领导任期耕地保护责任制,将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制定考核指标,完善考核体系,对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奖罚。实行耕地保护的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各级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和协作。认真执行《
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六)严格执行基本农田规划。规范设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公告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地类、责任人和“五个不准”等内容。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并抄送农业部门,做到省、市、县、乡(镇)四级基本农田档案、图件、数据齐备,可查可核。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以行政村为单位与乡(镇)政府签订,设置村民小组的,要与村民小组签订,并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图斑,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明确承包农户保护基本农田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七)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措施。不得随意调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不得以调整农业结构的名义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进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不得擅自在基本农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经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必须足额补划,并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确认或共同委托市州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局确认;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
(八)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非农建设执行“占一补一”的制度,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具体等级折算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制定。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将补充耕地费足额列入工程概算。实行按建设项目和区域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的制度,明确和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实行补充耕地验收责任追究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制定补充耕地验收管理的具体办法,负责对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要加强对单位和个人自发开垦的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的验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