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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
(湘政发[2005]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严格土地管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土地管理的宏观调控作用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有建设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调整;确需修改调整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组织专家论证、听证的基础上,依法依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认真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结合实际,科学论证,提高规划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实行农用地转用计划指令性管理。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于每年10月1日前提出本地的下一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改委;需报国务院及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9月20日前,按项目向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对全省各地各行业下年度用地计划提出建议,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农用地转用指标实行分类下达、分别考核,农用地转用计划中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分类使用。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计划的重要依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向同级人大报告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
  (三)执行土地管理有“保”有“压”的政策措施。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和产业政策,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查建设项目用地,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按照国家下达的指标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总量、速度。当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和经济社会发展中薄弱环节建设项目以及招商引资的落实项目的用地需要。继续暂停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以及超标准的大广场、大行政中心建设等用地审批。
  (四)加强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分级管理,由审批或实施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的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部门预审。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申报核准或审批时,必须附有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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