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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确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2.放射防护设施使用审批(由公安部门划转)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第48项
  3.放射性药品使用审批(由公安部门划转环保、卫生部门审批)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第49项
  4.放射性同位素购置核准(由卫生部门划转)
  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第159项
  十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组织)(共1项)
  1.权限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依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411号令)第五条、第八条
  十四、邮政局(共3项)
  1.权限内设置或撤销邮政企业分支机构的审批
  依据:国务院《邮政法实施细则》(第65号令)第十二条
  2.权限内暂时停止或限制办理部分邮政业务的审批
  依据:《邮政法》第十三条
  3.权限内仿印邮票图案的审批
  依据:国务院《邮政法实施细则》(第65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附件2:

变更实施主体的行政许可事项(共2项)


  1.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三批已确认的“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事项,实施主体由煤炭局变更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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