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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工作中清产核资、财产物资和财务管理的通知

  四、邕宁县、城北区、永新我行政事业单位财产物资的处置
  1、邕宁县、城北区、永新区及所属乡镇移交的房产、土地由市调整区划财产工作小组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和市调整区划领导小组批准划拨给有关单位使用。出租的房屋、土地由市国资委重新授权管理。闲置房产、土地授权市调整区划财产工作小组向社会公开拍卖,收回的资金缴入市财政国有资金收益专户,专项用于区划调整。
  2、原邕宁县、城北区、永新区及所属乡镇成建制划转单位的办公和业务用房、机动车辆、办公设备等,原则上继续留给原单位使用,并随区划调整无偿移交所属城区。对无法确定隶属关系的资产,由市调整区划财产工作小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调配。
  3、原邕宁县、城北区、永新区及所属乡镇成建制划转单位所办经济实体清产核资后的国有资产,由市国资委重新确定投资主体。
  4、原邕宁县、城北区、永新区及所属乡镇成建制划转单位干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随干部职工的调整相应划转所属城区。
  5、原邕宁县、城北区、永新区及所属乡镇,成建制划转单位所有债权。
  6、在建工程随事权、财权划转。
  五、邕宁县、城北区、永新区及所属乡镇,其财产物资的清查、登记、处理一律由市调整区划财产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各县区不另行安排原属行政、事业、企业及乡镇财产物资的清查、登记、处置工作。
  六、加强行政区划调整中财产物资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财经纪律。
  1、邕宁县、城北区、永新区及所属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办的经济实体都必须遵守以上规定,认真组织清产核资,及进办理财产物资的封存移交。不得借行政区划调整之机突击发放钱物、私分、贪污、挪用公共财物公款,不得账外设账,转移、隐匿国家和集体资金,不得擅自处置和隐匿房屋、土地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2、未经批准自行处置资产、办理财务支出以及突击发放钱物、财外设财、隐匿、私分、贪污、挪用、转移、擅自处置国家和集体财产,《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3、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要加强对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财产物资的管理,监督和督促各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办理财产移交,并对发现的违法乱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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