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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工作中清产核资、财产物资和财务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
工作中清产核资、财产物资和财务管理的通知
(南办发[2005]2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工作实施方案》,为保证调整部分行政区划工作的顺利实施,做好调整部分行政区划中清产核资、财产物资和财务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将调整行政区划中清产核资,财产物资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成立调整部分行政区财产处理工作小组
  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邕宁县、城北区、永新区、兴宁区、江南区、新城区财政局、审计局参加,组成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财产处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调整区划财产小组)。在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调整区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以下工作:
  1、组织、指导调整行政区划中的清产核资、财务清算、财产处置以及财务审计。
  2、管理和监督调整行政区划中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活动。
  二、进行清产核资和财务清算
  1、以2005年3月18日12时为时点,冻结原邕宁县、城北区、永新区及所属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及其自办经济实体所有银行存款(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土地和其他资产。
  2、组织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以2005年3月18日为基准日,由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对上述单位的房屋(包括使用、在建、已立项未开工建设)、土地(包括已办证和未办证但具有使用权的土地、租用土地)、办公设备和物资(包括在用和库存设备、物资)进行清理。所有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一并登记造册。出租的附上出租合同、对外投资的附上投资合同(协议),在建工程编制基本建设会计报表,由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加盖原单位公章,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调整区划财产工作小组。
  3、组织单位财务清算工作。自2005年3月19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组织清理本单位往来款项和债务,清点存款、有价证券和现金,结清会计财务,编制会计表,与结存的银行票据、对帐单、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一并登记造册,报市调整区划财产工作小组备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清点保存的历年会计档案,登记造册,报各财政工作小组就地封存,等待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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