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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4月1日

海南经济特区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管理,规范评估服务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应当遵守依法自愿、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经济特区内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省人民政府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协调机制。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
  依法成立的省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核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外省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本经济特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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