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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
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办发[2005]3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以外到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成都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督导工作。
  第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的6至15周岁子女在本市五城区接受义务教育,享有与本市五城区居民子女的同等待遇。
  第五条 每年6月第二周星期二、三、四,为办理《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入(转)学报名登记时间。
  《居住证》持有人在统一的报名登记时段内,与当地居民一样到《居住证》所在地中小学报名登记点办理子女的入(转)学报名登记工作。
  第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为其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办理入(转)学登记,应当出具以下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证》、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子女在原籍的户口薄;
  (三)《居住证》持有人子女若为非起始年级新转入学生,还应出具原就读学校和原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证明和转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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