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
做好2005年成都市城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
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5]4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5年成都市城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做好2005年成都市城区进城务工就业
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教育局 2005年3月23日)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方针,遵循“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公办为主、依法规范”的原则,结合成都市实际,特制订本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以外到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适用本《意见》。
二、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按区统筹、相对就近、划片指定、统一安排”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督导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为其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主动做好服务。
三、暂住在本市五城区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申请到本市五城区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应持下列证明材料向暂住地街道办事处申请:
(一)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本人在本市五城区就业务工的劳动合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编号、免费发放,重新换签或新签的有效劳动合同,在务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所领取)或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