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重视国有改制煤矿企业安全工作。市安监局和市中小企业局要针对改制企业特点,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具体措施,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在改制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
二、采取过硬措施,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
采取更加严格措施,坚决遏制事故上升势头。一是实行联保制。以3个煤矿为一组,互相检查、互相监督。凡煤矿发生死亡事故,对3矿实行3个月的停产整顿。乡镇干部实行包矿负责制。二是建立煤矿内部监管员制度,实行安全监管员与矿长利益相分离的办法,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在全市所有煤矿推行。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切实解决“落实不下去、严不起来”的问题。三是实行报审制。产煤县(市)要在市中小企业局、市安监局的技术帮助下,组织专家组,对本地区所有煤矿实行“会诊”,梳理隐患,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于6月30日前完成隐患整改工作。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报请省级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依法予以关闭。四是产煤县(市)要组织综合执法检查组,对“以修代产、边修边产、假修真产”等偷采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实施依法关闭。五是加强对业主、矿长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实行考核测评,建立档案。矿长和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矿长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实用安全技能知识经培训考核不合格者,报请省级有关部门吊销其资格证,禁止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生产管理工作。对事故矿的业主、矿长实行媒体曝光,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大力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全面整治事故隐患。产煤县(市)政府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煤矿企业自查和政府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是通风、瓦斯、顶板、机电运输管理,彻底查清事故隐患,做到井下地面不留死角。市中小企业局要组织督查组,对此项安全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对查出的隐患要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要依法查处。坚持“谁检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发生伤亡事故的煤矿实行停产整顿3个月的处理,由县、市两级煤炭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报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川西工作站验收合格,并经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重点抓好通风瓦斯管理,集中开展煤矿瓦斯整治
强化矿井通风瓦斯管理。各地、各部门和煤矿企业要以“一通三防”为重点,切实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的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要在保证通风系统独立完善的前提下,对井下所有用风地点实测有效风量,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一次矿井产量,凡矿井有效风量率低于85%的,一律停产整顿,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强化局部通风管理,严禁使用局扇供风采煤,凡局扇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一律不得停风。强化瓦斯日常检测,严禁空班漏检,严禁超限作业。放炮必须坚持“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严禁违章放炮。所有煤矿必须在5月30日前淘汰落后的采煤方法,个别有困难的煤矿经批准最迟必须在11月30前从根本上改变,否则,坚决予以查处,直至依法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