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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二、采取措施,狠抓落实,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
  (一)对拖欠农村信用社借款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协助农村信用社采取措施追收欠债,工作不力的要实行问责追究。对未还清到期债务的人员,不得调离、晋升,不得批准其辞职,有问题的要严肃查处。对为他人借款作担保的人员,其所在单位要责成其履行追收和担保责任。对在限期内仍不履行还款或担保责任的人员,可视情况严重程度,按有关规定从其工资中逐月扣除欠款余额,或给予停职停薪处理,依法强制处置其财产。共产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农村信用社借款超过期限6个月不还的,参照粤纪发〔2000〕19号有关借用公款逾期不还的处分条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对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或提供借款担保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农村信用社采取措施追收欠款或督促履行担保责任。借款单位在限期内不积极还款的,参照对个人拖欠借款的处理办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下属二级单位所借的贷款,可比照粤府〔2001〕19号文办法,在做好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摸清“家底”的基础上,积极主动想方设法偿还。如借款单位确实无力偿还,在保证其正常运作的前提下,可由同级财政在安排给有关单位的经费或同级专项资金中扣还。
  (四)对到期不还款的赖帐户或重点拖欠款大户,要公开曝光,依法强制处置其财产,并在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免、提拔、出境等方面给予必要的限制;对携款潜逃、诈骗以及恶意赖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追收其资产。
  (五)在清收资产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要立即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一查到底。对赖债不还、逃债废债的团体和个人,农村信用社内部恶意经营、违规违纪经营的责任人,诈骗贷款和贪污盗窃不法分子,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查处。
  三、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为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创造有利条件。
  (一)各级国土、房管、工商、税务、司法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农村信用社维护债权的工作,简化有关手续,并给予政策优惠,减轻农村信用社的负担。从2005年起至2008年底,在农村信用社实施资产保全、追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行政行为收费一律免缴;属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中介服务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参照粤府〔1999〕99号文件规定,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欠债企业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履行债务,农村信用社在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因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有关产权转移而发生的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只收取工本费。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农村信用社接收作为抵债资产的土地,从接收之日起4年内免收土地闲置费,土地处置期限放宽至4年。本文下发之日前接收的抵债土地,2008年底前免收土地闲置费,期间不作收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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