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支持
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粤府办[2005]2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是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资产,降低不良贷款,对有效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资产风险,打击金融犯罪,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增强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由省政府依法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管理。为维护农村信用社金融债权和农村信用社资产运行安全,顺利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确保农村金融和农村社会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责任,加强督导,确保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工作顺利进行。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在协调、指导和推动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工作方面的职责,把按期完成人民银行专项票据兑付和完成当地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情况纳入对下一级政府的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大力支持农信社清收不良贷款,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共同维护农村信用社金融债权,推动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大力支持协助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银监、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商,尊重和发挥其业务指导作用,支持银监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协助农村信用社清收贷款,进一步强化对案件判决落实执行情况的监督,切实解决农村信用社诉讼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三)正确引导和规范企业的改制行为,及时纠正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企业改制凡涉及到农村信用社债权,要请农村信用社参与,并充分尊重农村信用社保全债权的意见。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有关改制审批手续;对原已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的物业产权,在没有落实债务前,一律不予变更登记。对因管理体制改革而造成农村信用社债权悬空的,要协调有关企业认真落实农村信用社债权,作出还款计划。对逃废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要责成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落实偿还欠款责任,作出还款计划。对企业借改制或破产之机逃废债务造成农村信用社资产损失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为促进资产清收工作和农村信用社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运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信用社正面形象、清收资产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蓄意赖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对农村信用社清收资产中出现的问题,要按照以往处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新闻报道要求,经新闻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