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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九)改善特殊教育条件,提高特殊教育水平。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把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增加资金投入,改善特教学校办学条件,使特殊教育与其它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要积极发展残疾人学前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完善特殊教育体系。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各类中等和高等院校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取残疾考生。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事业。要做好特殊教育建校办班工作,加强特教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的校园校舍建设、图书馆(室)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配置,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现代化的教学、康复设备。要为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工作提供必要的特殊教育专业书刊和专用设备。
  (十)保障特殊教育的工作经费。各级财政在安排特教专项经费时,要保证特教学校生均经费逐年增长,保证特殊教育教职工的工资和特教津贴足额按时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待遇,对普通学校主要承担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任务的教师给予岗位补贴,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各地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闽政〔2004〕22号)要求,健全扶持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加大对残疾学生的助学力度。2005年起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争取2007年对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对残疾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解决残疾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和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分担,分担比例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十一)加强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在特殊教育学校高年阶段,要进行劳动预备培训,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教育,提高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对有劳动需求且愿意接受培训的残疾人,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要积极主动组织培训,并在培训费用上给予减免。要将农村残疾人纳入有关部门组织的农民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和致富能力。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村残疾人要求培训的,按特困人员的补助标准给予培训。对残疾人实施职业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可申请财政培训扶持资金,获得支持的机构应降低残疾人培训收费标准。残疾人参加培训,取得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所在地残联应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十二)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积极鼓励社会各界捐助特殊教育,对在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地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情况作为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复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残联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未入学、辍学残疾儿童少年登记制度,认真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做好入学工作。各级民政、劳动和残联等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在经费、场地、设备等方面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职业教育和兴办校办企业。各级残联要加强同当地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联系,共同努力在“希望工程”、“志愿者助残”、“失学残疾女童救助”等活动中,将贫困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儿童纳入重点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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