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凡符合《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福建省社会保险征缴办法》规定的残疾职工,要纳入社会保险范围,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各地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对符合当地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由当地民政部门纳入低保范围。对农村土地被征用而又没有就业的残疾人,对其生活困难应给予临时救助,符合低保条件的按有关工作规定列为低保对象。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要做好“五保”供养和收养工作。要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残疾人扶助项目的投入。拓展专项救助的形式和内容,在子女入学、治病住院、廉租住房、生活救助、劳动就业、扶贫开发等方面给予扶持。在救助流浪乞讨残疾人时,对身份不明的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在无法查清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户籍地、住所地,滞站时间超过1个月的,由救助站主管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安置。要逐步构建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积极探索制度衔接、政策配套、功能复合、工作协调的有效途径。各地可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三)努力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在实施“安居工程”、“造福工程”中,对残疾人无房户或危房户应予以优先安排,在搬迁指标上予以适当倾斜。特别要尽力帮助无劳动能力、无资金来源的残疾人困难户解决住房困难,提供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在残疾人住房拆迁安置时,要考虑方便肢残人、盲人的生活,安排适当楼层。
(四)继续做好贫困残疾人扶贫工作。把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政府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投入包括省级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并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各级扶贫机构在制定扶贫措施、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时,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各级农办要继续支持残联系统开展小额信贷扶贫,把贫困残疾人作为小额信贷利差补助对象。对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在安排贷款上给予重点支持。加强对康复扶贫项目的管理,要在建立残疾人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开发基地的基础上,大力推行基地辐射、“公司+农户”等扶贫方式,以及“五户联保,整贷零还”等小额信贷到户的模式,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支持性、延伸性服务,帮助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
(五)构建社区贫困残疾人服务平台。社区组织和社区内各单位,要把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配套等方面,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要,着力解决残疾人康复、就业、教育、培训、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精神支持。要积极引导残疾人参加社区文化、体育、科普、娱乐等健康有益活动,为残疾人营造温暖祥和的社区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