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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5]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的精神,切实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农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农行、省残联 2005年3月8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大力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稳定、扩大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的扶持和保护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规定,引导和支持福利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和改造,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将安置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列入福利企业残疾人职工范围计算就业比例;对安置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和部门,要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鼓励、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灵活就业;积极开发公益事业就业岗位,督促指导用工企业优先招录残疾人或其子女就业。劳动保障部门和残疾人组织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增强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对符合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闽委〔2002〕80号)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障补贴;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介绍、求职登记、劳动能力评估、失业登记等服务。工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执照的残疾人,要简化办理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城管部门在场地、摊点、摊位安排等方面,为残疾人经营提供方便。税务部门应依法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给予减免税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强劳动监察,及时纠正用人单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节余的地区,可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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