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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治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将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病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任期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研究制定促进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广泛筹集并统筹安排防治工作所需资源,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认真抓好防治工作。
  卫生部门要及时制订防治工作策略和规划,组织开展防治、科研、监测、健康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病区范围、病情资料和相关技术支持。
  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要将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碘盐生产、销售网络建设和质量监管,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的普及率;省农办结合造福搬迁工程,统筹考虑并优先安排缺水的地方病病区人口搬迁。
  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防治所需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省级财政对防治任务重的贫困地区的地方病防治经费给予适当补助,保证和促进全省地方病工作的顺利开展。
  水利部门要结合千万农民饮水工程建设,将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的改水工作纳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规划,并优先组织实施。
  教育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内容,对青少年从小进行教育,培养和提高自我保健的意识。
  教育、广电、妇儿工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做好特需人群补碘的教育工作。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
  工商、质检部门要负责对碘盐生产、流通、贩运、销售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三)强化法制,严格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及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执法力度,使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碘盐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建立健全碘盐加工厂质量检测实验室和质量检查责任制度,食盐加工生产和管理的主要人员要经过培训,有关碘盐生产、销售和质量管理要定期报告;用于加工碘盐的碘酸钾必须是经卫生部批准的合格产品;所用的食盐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食用盐卫生标准。食用碘盐的包装应带有明显仿伪标志。要加强碘盐生产和销售市场的整顿与管理,加快碘盐销售网络的建设,严格控制非碘盐对碘盐市场的冲销。
  (四)拓宽投资渠道,落实防治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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