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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200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省财政等部门建立政府资助合作医疗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核查制度。各级财政资助的合作医疗专项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资助标准核定后,逐月拨入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当年各级财政资助的合作医疗专项基金必须在12月31日前全部拨入基金专户。省政府补助专项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试点地区;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区)应落实承诺的政府资助基金,不得弄虚作假,套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一旦发现要严肃查处。
  3.合理确定补助方式和补助标准。要在坚持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下,根据基线调查、筹资总额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农民就医需求增加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大额或住院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既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使基金透支,又不能因支付比例太低使基金沉淀过多,影响农民受益。
  4.探索简便的报账方式。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规定报销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核销。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经办机构在审核医疗费用账目时,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违反相关规定的,不予核销,已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农民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先自行垫付有关费用,再由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及时审核报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具体的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四)监督管理
  1.监督机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和各级责任落实情况。
  2.监督措施。试点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包括各级财政专项基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要采取张榜公布、建立网站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包括财政补助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各行政村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缴、支付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至少每季度张榜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要建立举报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对于投诉事项,有关机构要及时给予答复。审计部门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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