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技术支持。省卫生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技术指导小组重点做好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评估和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不定期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帮助解决疑难业务问题。设区市也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技术指导小组,做好辖区内试点工作的督促指导、业务培训、资料收集汇总等有关工作。
(二)筹资标准
1.个人缴费。原则上农民个人每年缴费标准应不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农民收入高的地区,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可提高缴费标准,争取达到15元,全部进入基金。
2.政府资助。各级财政对试点县(市、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每年人均筹资总额不低于15元,争取达到20元,全部进入基金。
省级财政以各县(市)人均财力的情况分档补助:人均财力在1.5万元以下的县(市),按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年人均12元给予补助;人均财力在1.5万元~2万元的县(市),按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年人均9元给予补助;人均财力在2万元以上的县(市),按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年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龙岩新罗区、荔城区分别给予补助100万元和160万元,按农民参合人数平均补助到人。除省级财政补助外,其余的由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区)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经济较好的设区市、县级财政可适当增加投入,提高筹资总额。同安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各级财政筹集总额、分担比例由厦门市人民政府确定。
各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巩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计划,将政府承诺资助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以建立稳定、长效的工作运行机制。要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使其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要注意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扶贫助残、孕产妇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和医疗救助等工作结合起来,共同推进和发展。
(三)基金管理
1.管理方式。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订的《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各试点县(市、区)要选择网点覆盖广、信誉高、服务质量好、提供优惠支持条件多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试点县(市、区)基金代理银行,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设立基金专用账户。所有新型合作医疗资金全部进入代理银行基金专户储存、管理。县(市、区)财政部门对经办机构提出的用款计划经审核后,向其支出户核拨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兑付。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好、用好基金,不得挤占挪用。一旦发现有挪用或贪污浪费基金等行为的,要依法严处。
2.规范基金收缴方式。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的扶持、资助资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乡(镇)的代收机构收缴,及时缴存收入户,并与银行签订月末将收入资金余额全部划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的协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简化农民个人缴费办法,可在农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收缴部门一次性代收,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也可采取其他符合农民意愿的缴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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