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试点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充分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性、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坚持积极稳妥,力戒急于求成;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收支平衡的原则,保证运行持续有效。
各地在试点期间不要定指标,不要赶进度,不要盲目追求试点数量,要注重试点质量,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二)坚持政府组织、群众自愿的原则。政府组织,建立县、乡、村工作责任制,保证地方财政资金的投入和办事机构及人员的落实,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尊重群众,依靠群众,发挥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坚持科学求实的原则。坚持调查研究,做到实事求是,科学制订试点方案,因地制宜,探索以县(市、区)为单位、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多种形式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确保农民群众受益。
三、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一)组织管理
1.领导机构。
(1)设区市要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卫生、农办(扶贫)、民政、财政、农业、发展改革、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人事、人口和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编办、残联、法制、税务、审计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协调相关政策,负责本地区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2)设区市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其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管理,包括制定政策、调查研究、督办检查、信息收集等工作。
(3)试点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审议确定试点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工作。
2.试点县(市、区)经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2004〕3号)精神,试点县(市、区)应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由试点县(市、区)按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调剂解决,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予以安排,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有关机构编制问题按程序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乡镇可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办理日常业务。各级政府还要为试点县(市、区)适当提供必要的启动经费和日常业务管理经费,务必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