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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200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
关于200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5]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2004〕3号)和2004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等部门制订了《200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十四日

200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

(省卫生厅、省委农办、省委编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

省人口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残联、省法制办 2005年2月18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2004〕3号)和去年10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在2004年安溪、同安和新罗三个试点县(区)工作的基础上,增加罗源县、长泰县、永安市、武夷山市、柘荣县、荔城区为2005年试点县(市、区)。200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试点工作目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通过试点,研究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筹资、基金使用和管理、监督等运行机制,初步解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降低农民医疗费用,减少农民因病返贫,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为建立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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