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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教育厅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向学生乱收费或变相乱收费;
  (四)学校或教职工违反规定强行推销、代办学生保险或其他生活用品;
  (五)学校收费不按“收支两条线”等规定纳入专户管理,不公示收费的依据、项目和标准,不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或者隐瞒、截留、坐支收费资金,私设小金库;或者违反代办费规定没有及时结算清退;或者违反规定将收取的费用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挥霍浪费;
  (六)其他教育乱收费、乱集资行为。
  第五条 违反教育经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一)统筹、挪用、挤占、平调教育专项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经费和学校学杂费等依法收费收入资金;
  (二)统筹、截留、挪用、挤占、平调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
  (三)用教育收费收入抵顶应该由财政核拨的教育支出;
  (四)其他违反教育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违反其他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一)向学校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
  (二)通过学校搭车收费,或者强行服务性收费、推销商品;
  (三)违反规定向学校下达收费任务和指标;
  (四)违反规定向学校或学生摊派报刊、书籍、资料;
  (五)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教育乱收费或其他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对于犯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情形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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