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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教育厅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省教育厅
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05]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教育厅制定的《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七日

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违反

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教育收费管理纪律,防范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和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是指未经省及省以上有权机关批准向学生及其家长收费,以及其他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适用对象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不属于监察对象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比照本规定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违反教育收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一)违反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和其他教育收费规定;
  (二)违反规定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向学生摊派钱物或其他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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