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根本目的。残疾职工在社会福利企业就业依法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社会福利企业应当按照
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等劳动用工的职责和义务。凡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残疾职工,社会福利企业应按照“同工同酬、有所照顾”的要求,给予合理的工资报酬,并参照本省企业工资的指导标准,逐年予以调整。未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残疾职工,社会福利企业应按照不低于本企业其他职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等金额,为其建立生活保障。
企业因改制或其他原因不再保留社会福利企业资质的,退出时应经企业主办单位和当地民政部门审查同意,落实残疾职工权益保障措施后,按程序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或集团内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企业,应根据残疾职工意愿选择留厂或解除劳动合同。对继续留厂的残疾职工,企业应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期限应不少于其他职工的年限,有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接近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应签订至其退休止,并保持原有待遇不变。无承续企业或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残疾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可从残疾职工风险保障金等经费中列支。因破产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社会福利企业,应从破产清算财产中足额提取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社会保障经费。
为保障社会福利企业下岗、失业残疾职工权益,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社会福利企业应建立残疾职工风险保障金,用于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下岗、失业残疾职工的困难补助等。风险保障金按每年实际减免税的4%提取,由社会福利企业设专户储存,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监管。
四、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指导和监管,促进社会福利企业健康发展。要严格掌握新办、转办社会福利企业的条件,对国家限制发展和不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行业,不得兴办社会福利企业。要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监管,对有群众举报或发现社会福利企业存在重大违规问题的,应及时调查并做出相关处理决定。涉及福利企业资质的,民政等有关部门应予以警告、暂扣《社会福利企业证书》、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销社会福利企业资格。社会福利企业在被暂扣《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期间,不得享受福利企业相关优惠政策。要进一步规范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年审工作,将残疾职工安置比例和残疾职工权益保障等作为年检年审的重要内容。经年检年审合格的福利企业,可以凭年检合格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年检年审不合格的福利企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撤销其社会福利企业资格;未经年检年审的福利企业,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被撤销福利企业资格的,税务部门应追缴其本年度和上年度已减免的税款。
各社会福利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保障残疾人的各项权益。要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针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特殊性,建立健全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社会福利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