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5]2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是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的重要平台。长期以来,我省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为繁荣社会福利事业、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保障残疾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我省社会福利企业发展也存在着地区发展不平衡、企业数量减少、残疾人安置比例下降、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发挥其在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促进社会福利企业健康发展
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要求,认真规划社会福利企业的行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经济欠发达、社会福利工业薄弱、残疾人就业压力较大的地区,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并通过开发公益事业就业岗位、改(扩)建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设施设备等,增加残疾人就业容量,千方百计满足残疾人就业再就业的需要。残疾人就业矛盾相对缓和的地区,要进一步统筹优化本地社会福利企业布局,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渠道,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率;鼓励开展区域合作,跨地区安置残疾人就业,提高社会福利企业的资源利用率。要积极推进社会福利企业改革,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和经营方式多样化,增强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活力。
二、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
扶持保护政策是社会福利企业正常运转和发展的重要保证。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以上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达到50%(含)以上的,同时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超过10%(含)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非生产岗位的残疾人和已到退休年龄的在岗残疾职工,可计入残疾职工安置比例。福利企业因生产经营规模扩大或其他原因而分立的,分立后的民政福利企业仍然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继续享受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对福利企业减免税形成的利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截留、挪用、平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