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回、收购和储备工作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除注重经营性用地的储备外,也要注重公益性公用设施用地的储备。城市规划区内尚未征收、征用或转用的农用地,应当列入土地储备规划,实行规划控制。收回、收购国有土地要依法保护原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偿收回国有土地实行储备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收购储备国有土地的,按照被收购时的土地用途,参照土地评估价格,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收购土地价格。对收回或收购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进一步加强储备土地的出让工作
各地在储备土地出让过程中要依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运作,增加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储备土地属经营性用途的,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原则上要使用储备的土地;属非经营性用地的,在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要积极探索以楼面地价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后容积率提高的,应当补缴相应土地出让金。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储备土地的供应。储备土地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有条件的应采取熟地出让,以提高土地附加值。对储备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进行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要依法进行。为有效利用土地,在土地出让前,根据需要可以将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短期抵押、出租,也可以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临时改变用途。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储备土地供应的规模和时机,有计划地投放市场,尽量缩短土地储备周期,减少投资风险。
四、加大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力度
由于土地储备周期长,资产量大,在土地储备工作中,需要大量的资金保障,土地储备资金的良好运作是土地储备工作健康发展的保证。各地要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和管理,积极探索土地储备资金的运作机制,减少资金压力。土地储备资金可以通过收购土地的银行抵押贷款、土地储备收益等渠道筹集,土地储备收益资金各级政府可视财力情况补助土地储备所需资金。财政部门要对储备土地资金运作实施监管。对土地出让收益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严格土地出让过程中资金的收支管理,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