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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国有土地储备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推进国有土地储备工作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5]5号 2005年2月1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进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增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加快我省国有土地储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
  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是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垄断和规范土地一级市场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大力推进国有土地储备工作。各市、县(市)都要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制度。各设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机构为非盈利性事业单位,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工作,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和规定程序报批,所需人员编制在现有财政拨款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土地储备机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土地储备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在土地储备出让收益中支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立土地储备机构,没有设立的,要指定所属单位或科(室)负责土地储备工作。
  二、依法规范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各设区市要抓紧制定国有土地储备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并就国有土地储备的范围、运作方式和程序、机构设置和职责、资金管理、土地收益政策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加强土地储备的计划性,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省前期重点项目计划,会同建设规划等部门制定土地储备年度计划。要积极探索土地储备的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优势,扩大土地储备量,增强对经济发展的调控能力。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通过收回或收购的方式予以储备:(一)土地使用期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二)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用地;(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五)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六)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由政府优先购买的土地;(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八)经批准转用征用后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土地;(十)转让地方后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原军用土地;(十一)为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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