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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4)加强党的领导: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协会的政治方向。
  2、提高行业协会队伍素质
  行业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由在本行业中实力强、影响力大的企业的有威望、热心于协会事业、社会信用记录良好的现职领导担任,也可吸收一定比例的有影响、有代表性的专家学者。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以企业领导身份担任协会副会长(副理事长)以上职务,在任期内离开企业领导岗位的,要在三个月之内主动提出辞职。
  行业协会应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与专业业务开展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鼓励有一技之长和工作经验的专业人才及有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到协会工作。行业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中,中青年比例应不低于50%。
  3、落实行业协会工作职能
  各级政府部门要扶持和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按照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将应由中介组织履行的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并切实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
  行业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社会道德风尚。行业协会可以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承担以下具体职责:
  (1)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活动。
  (2)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3)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4)依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
  (5)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6)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7)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可以采取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8)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9)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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