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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行业协会必须实行企业办会,走自主发展、自立自强的道路;必须遵循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参与市场监督,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必须优化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与政府、市场、社会建立良性互动关系;必须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接受监督。
  2、政会分开原则
  要理顺和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真正体现行业协会特性。行业协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独立开展活动。政府有关部门要由直接管理协会转向按照职责依法指导和监督。政府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机关处室、事业单位合署办公。
  3、自主办会原则
  行业协会实行自主设立、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或者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资助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政府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的,应通过“购买”的方式。行业协会应依照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工作目标
  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积极发展、规范运作、注重实效的要求,争取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形成行业协会市场化生成发展机制;适应河北产业特点和经济发展需要、分布合理、覆盖广泛的行业协会布局结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运行机制;保障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规范和管理体制。
  (二)工作重点
  1、强化行业协会社团属性
  (1)行业代表性:发起筹备行业协会应有符合规定条件和数量的发起人;应当达到或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达到全省同行业一定规模的入会覆盖率;应当对不同地区、部门、所有制、经营规模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设定相同的入会标准。
  (2)专业权威性:鼓励各种所有制形式、不同规模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单位会员身份入会,也可吸收具有专业特长或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以个人会员身份入会。
  (3)依法自主办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是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行业协会的章程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必须依据协会章程,采取广泛酝酿、充分协商、民主选举的办法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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