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进一步改进征地工作
(二十)各市要在综合统计的基础上,确定当地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当地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6倍。各市要根据地块区位条件、土地供求状况等因素,在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区片综合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6倍。
(二十一)支持农民以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参与盈利性项目的开发建设,使农民能够获得长期而稳定的收益。市、县(市)政府要抓紧组织研究制定实施方案,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二十二)各市、县(市)要逐步建立征地调节资金。征地调节资金从市、县(市)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主要用于统一垫付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和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的经费补助等。
七、加强土地监督检查
(二十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批地、非法占地等土地违法行为。对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要到位,依法应当拆除、没收、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得只罚款、补办用地手续。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在补办用地手续时,须附具对违法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按照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
(二十四)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生大面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且不能及时解决的,由上级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五)各级政府要把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作为关系全局的战略举措,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周密组织,常抓不懈。各地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市政府每年要向省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部门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要在全省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