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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二)严格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
  (十三)依法界定临时用地的范围。不得将建设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也不得将农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
  四、规范土地市场行为
  (十四)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工业用地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对非法低价出让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依法批准,并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格减去补偿费用的差额补交出让金;市场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市、县(市)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十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村庄、集镇和建制镇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将集体建设用地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
  五、大力推进集约用地
  (十六)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对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不予供地或者适当核减用地面积。
  (十七)严格土地使用条件。认真执行工业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控制性要求。对达不到土地使用条件的,不予供地;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八)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充分利用未利用地。严禁闲置浪费土地,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市)两年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农用地转用依法批准后,市、县(市)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市)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提供给用地单位后,用地单位未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时间动工开发建设满一年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九)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文明生态村建设,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工作。通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通过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逐步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重点小城镇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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