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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严格执行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不得突破。未经批准超计划批地的,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没有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相应减少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当年结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实批准,下一年度可以继续使用。
  (六)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需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建设项目占地,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省国土资源厅委托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受理。接受委托的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省国土资源厅。
  (七)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不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占用耕地但补充耕地方案不可行、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修改方案不可行的,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二、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八)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严格落实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后,要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切实做好有关图件资料的备案和归档管理工作。
  (九)基本农田一经划定,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或者从事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不得打着“现代农业园区”、“设施农业”的旗号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费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耕地开垦费按我省最高标准执行。依法占用基本农田,必须补划相当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确保全省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严格审批建设用地
  (十)必须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批土地。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政府批准或者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省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政府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其他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当一次性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不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标准的,不批准用地。征地报批时,未附具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的意见或者组织听证有关材料的,不批准征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征地补偿费未全额支付到位的,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十一)全面推行农村宅基地发放的“两图一表”、“三榜公布”、“三到实地”制度。各村应当制定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和宅基地发放十年早知道表。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报的农户再次张榜公布;经依法批准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审批结果第三次张榜公布。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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