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2004]15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4年12月31日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划实施管理
(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尽快启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统筹规划,广泛征求意见,扎实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其他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
(三)各地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实际情况,提出当地须经国家和省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用地与城镇村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计划建议;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建设占用耕地等耕地减少的情况,确定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各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九月十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同时抄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城镇村和独立工矿区建设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下达到市、县(市)。由省政府及省发展改革等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并由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掌握,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