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制度,规范标准
当前,动物源性食品的主要进口国和地区对肉类食品在兽医卫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控制等方面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卫生标准在不断提高。省质监局、省畜牧食品局等部门要积极向企业宣传国家有关标准,帮助企业制订符合肉类食品出口要求的产品标准,必要时组织制订兽药、重金属、饲料添加剂等残留限量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标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要进一步健全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重要投入品的质量监测制度,完善标签、标识等监管手段,依法对投入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依法严肃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投入品的行为。要对出口养殖和加工场实行动态管理制度,以确保其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生产。要督促养殖和加工场建立产品生产档案登记制度,实现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控制情况的存储和查询。
出口加工企业要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建立专门的质检机构,配备保证质量安全要求和产品出厂所需的检测设备,提高自身的质量保障能力。加强对进入企业的产品原料进行检验。通过检验,防止违禁药物滥用和兽药残留超标的畜产品进入加工环节,保障终端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加强食品出厂检验,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建立产品质量卫生安全追溯制度,从产品生产、加工到包装、运输、储藏的各个环节都应有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检验检测指标及合格证明。发现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或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能及时、有效地追溯发生问题的环节和责任。
充分发挥商会和行业协会在技术指导、协调服务和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根据我省和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台一些具体办法,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努力提高产品质量。鼓励企业开展联合,优势互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积极支持卫生设施先进、防疫体系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的企业扩大出口。
三、抓好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生产环节上,严禁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国家已经禁用的品种,严禁饲料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禁用药品、滥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经营环节上,认真贯彻落实《
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严禁将人药转为兽药进行销售。市场上销售的人药品种在兽药中禁用的,应列为处方药进行管理;使用环节上,基层兽医站、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动物诊疗人员要带头遵守规定,严禁使用禁用药品,严禁用人药代替兽药进行预防和治疗动物疫病。养殖场和农户使用药品要按照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用药规范,限制性使用的药物必须在屠宰前规定时间(休药期)停药,避免导致残留。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加强对生产企业、养殖场和农户的宣传教育、帮助和指导,特别是对养殖场和农户要搞好技术培训,使他们掌握并遵循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科学合理地使用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四、加快肉类出口基地和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建设步伐,大力推广标准化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