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林产品加工能力建设。为提高经济林产品商品化处理率,增加附加值,在加快我省经济林产品采后处理、储藏保鲜、果品加工龙头企业改扩建、新建的同时,切实加强经济林产品流通市场、网络体系和行业协会建设。到2010年,经济林产品年储藏保鲜能力、果品加工能力分别达到60万吨和30万吨,产品商品化处理率达到50%。
林化产品加工能力建设。在松树资源丰富的地区改扩建和新建一批松香生产企业,使松香生产能力达到3万吨;在盆周山区改扩建和新建一批芳香油加工企业,使精油加工能力达到4000吨;在盆周山区和川西平原区改扩建和新建一批植物药提取加工企业,使植物药初提物达到1700吨;在盆周山区等地改扩建和新建活性炭加工企业,使生产能力达到1万吨。
(四)生态旅游业。围绕省旅游发展规划,以国家级森林公园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龙头,以省级森林公园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为骨干,以特色旅游为重点,着力抓好生态旅游业。2004-2010年突出抓好卧龙、龙溪虹口、瓦屋山、王朗、唐家河、若尔盖、喇叭河、二郎山、稻城亚丁等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特项生态旅游和观光生态旅游示范项目建设。到2010年,全省生态旅游人数达到2000万人次,直接旅游年收入突破80亿元。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权益,激活林业产业发展活力。一是明晰产权。依法明晰林地所有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积极培育林地和人工林活立木市场。二是放活使用权,允许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依法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资本或条件,实行灵活多样的经营利用形式。三是确保处置权,对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用材林等人工商品林实行限额内单报单批;对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发业主、造林大户营造的商品林优先安排采伐;按技术规程要求进行人工林抚育采伐,采伐林木胸径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对农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山和非林业用地中生产的木材,允许依法上市销售,产销直接见面。四是落实收益权,减轻林业税费,确保经营者的合理收益。五是规范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减少审批环节,放宽集体、个体经济组织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评估限制,鼓励合理有序流转。
(二)发展非公有制林业,促进民间资金向民营资本转变。统一税费政策、资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平台。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租赁、承包等多种经营形式参与林业产业开发。在资源利用、工程招投标、采伐指标以及专项资金和信贷支持、税费政策等方面对非公有制林业一视同仁。对从事林产品种植、养殖和林产品初加工所得收入按税法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农业产业化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林产品精深加工、名特优新经济林发展、优质种苗培育、生态旅游开发等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产业放宽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经营约束,实行大、中、小并举,广泛吸纳各种民间资金投入林业产业开发。
(三)依靠科技,增强林业产业综合竞争力。科技进步和创新是发展林业产业的核心之一。要大力推进科技兴林、人才兴林战略,进一步加强林业科技先导计划的实施力度,重点开展林木丰产栽培、林木良种繁育、林产品加工转化和保鲜贮藏等实用技术的攻关研究,筛选并组装集成一批技术成熟、应用面广、见效快的科技成果予以重点推广应用。转变林业经济增长方式,积极吸收和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升龙头企业档次和知名度,提高林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和附加值,加快特色优势林产品规模化与集约化经营步伐。加强林业标准化建设,促进林业生产标准、产品标准和质量标准与国际市场接轨。加强林业产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推进林业科技体制创新,广泛吸引各类人才投身林业产业开发,鼓励林业科技人员、科研机构创办龙头企业和林业产业开发示范基地,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科技培训和技术咨询,允许和支持科研单位、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转让等方式参与林业产业开发,促进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