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切实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认真总结和推广农户参与、乡村规划、上级审批(备案)的参与式扶贫模式,强化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管。严格执行项目公示和决算公告制度,提高扶贫项目和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加大稽查和整改力度,严格惩戒措施,严格实行建设项目责任追究制,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挪用,切实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扶贫项目的管理水平。
24、切实安排好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在对全省扶贫开发一类重点乡镇和重点县二类重点乡镇的特困人口实行定期救助的基础上,今年要把重点县三类重点乡镇的65.6万农村特困人口纳入定期救助范围,力争在2007年全面建立和实施特困群众救助制度。扶贫、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搞好调查,摸清底数,组织好资金,确保救助款按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完善五保户供养制度。解决好优抚对象的实际困难,落实好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政策。通过移民搬迁,切实解决长期受地质灾害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无保障的群众的生存发展问题。组织和引导受灾农民开展生产自救,尽可能防止农民群众因灾返贫。大力发展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继续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向灾区、贫困地区群众“送温暖、献爱心”活动。
八、深化农村各项改革,增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25、加快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调动各方面投资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的积极性,形成有效的建后管护机制。农户自建或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对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和受益户较多的工程,可组建合作管理组织,产权归合作组织所有。对经营性的工程,可组建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化运作,也可拍卖给个人经营。对业主开发建设的农村基础设施,当地政府要给予扶持,并规范其收费标准和服务行为。推进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搞强迫命令,不得损害群众利益。
26、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创新。认真落实国家扶持政策,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抓紧做好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和降低不良贷款工作,在完善治理结构、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支农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成效,发挥其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作用。加强农村小额信贷的发放和管理,继续抓好小额扶贫到户贷款通过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试点,提高农村小额信贷使用效益。采取有效办法,引导县及县以下吸收的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县域内的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各金融部门要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探索新的担保办法,通过土地承包权质押、动产质押、物权质押和龙头企业担保、中介组织担保、农户联保、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不断扩大农村信贷投放规模。有条件的地方,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可以探索建立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从多方面满足农户和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积极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27、深化粮食流通体制及其他各项改革。坚持粮食购销市场化和经营主体多元化,在继续发挥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引导多种所有制的市场主体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开展公平竞争。进一步落实粮食省长负责下的市长、州长、专员责任制,搞好地方粮食储备。继续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依法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稳定粮食市场,保护种粮农民的积极性,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取消对林农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者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为重点,进一步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和国有林业企业、场圃管理体制改革。以推进产业化、集团化、股份制改造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为重点,加快农垦企业改革步伐,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积极探索农村计划生育户、失地农民为重点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继续搞好农村改革试验区、试点县工作,充分发挥其“近期作示范、长远探路子”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