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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水电发展的意见

  (九)合理核定农村水电供、售电价格。继续按照火电平均上网电价核定农村水电上网电价;本着既有利于农村水电事业发展,又有利于降低农村现行各类电价水平,切实减轻农民和农村企业电费负担的原则,核批农村水电的就近售电、联网售电电价和电网企业趸售农村水电网(站)的电价;按照农民承受代燃料电费的能力和农村水电保本微利的原则,核批小水电代燃料电价,促进农民使用小水电代燃料。
  (十)积极支持农村水电企业与其他企业联合。积极支持农村各类企业投资建设农村水电,鼓励农村水电企业与其他企业组建联合体,发挥自发自用的供电优势,降低企业成本。优化电网企业和农村水电配合供电方式,缓解山区农村严重缺电状况。充分利用农村水电工程,实行发电、灌溉、供水等多种形式的联合,提高水利工程效益。
  四、加强农村水电发展的组织领导
  (十一)加强领导,优化环境。有水电资源开发潜力的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水电发展的组织领导,把加快农村水电开发放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分管领导责任制,加强调查研究,切实解决农村水电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水电有序快速发展。要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完善协调机制,形成促进农村水电开发建设的合力。各地要从实际出发,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制定农村水电发展规划。要认真落实政策,优化农村水电建设环境,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发展农村水电的积极性,确保按期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农村水电建设计划,实现我省农村水电总体发展目标。
  (十二)简化审批手续,加强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简化农村水电建设审批手续。非国有资本独资或控股的水电开发建设工程,按照审批资源和项目备案的方式办理审批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并有计划超前组织可行性研究,做到投资者咨询有窗口、建设有服务,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多元化投资建设农村水电。
  (十三)科学配置水能资源,优化水资源统一调配。各级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依法管好水能资源,保障水能资源有序开发利用。要优化水资源调度,规范河道上游农业、工业、生活用水及生态用水,从河流源头推行工农业节水技术,实施节水和净化工程,保护水质,增加水量。具备条件的河道,要结合河道治理,规划建设梯级水电开发的“龙头”水库,提高水资源调控能力,增加梯级水电发电量和调峰调节容量。要按照水资源取水许可的有关规定,组织好水能资源取水许可工作,严防无序开发,破坏水能资源,严禁空占资源或倒卖资源。已批准开发建设的水电工程,要在限期内开工建设;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破坏资源、造成损失的,要按照水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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