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水电发展的意见

  (四)主要目标。从2005年到2010年,力争全省农村水电装机总量突破60万千瓦,年发电量达到13亿千瓦时,全省水能资源开发率超过40%,达到全国中等以上开发水平。加快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优先发展调峰调节电站,到2010年,代燃料电量占农村水电总发电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小水电代燃料覆盖农户25万户以上;农村水电装机容量的35%以上实现有调节运行。
  三、加快农村水电发展的政策措施
  (五)加大发展农村水电的资金扶持力度。在安排使用好中央下达的扶持农村水电发展专项资金的同时,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比例及时落实配套资金。对国家和省安排的专项资金要作为引导资金,以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费用补助等方式对新建水电站给予资金扶持。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扶贫工作重点县(市、区)给予倾斜。市、县(市)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也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对农村水电发展给予支持。国家和省以及市、县(市)投入的农村水电专项资金,要在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下,由农村水电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农村水电国有资产运营。要规范监管和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快已建电站的股份制改革,清理历年来投入农村水电的国有存量资产,依据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转为省、市、县(市)级发展农村水电的资本金,按照“投入-退出-再投入”的市场机制,滚动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积极鼓励多元化投资农村水电建设。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完善多渠道、多元化农村水电投融资建设管理新体制。要落实政策,优化环境,加强服务,积极鼓励个人、集体和各类经济主体以及各种社会资金投资开发建设农村水电。大力支持国内外投资者参与我省农村水电建设。对外商和省内外机构投资者以及个人投资农村水电及地方水电网建设形成的资产,要依法加强保护,切实保障投资者权益。
  (七)认真落实支持农村水电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水电征收6%增值税的政策。列入国家建设计划的农村水电项目用地,按省重点工程征用审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农村水电建设征占地行为,对林木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防止损害农民利益和影响工程建设。结合农村水电建设,提高河道防洪能力,增加新的水域面积,加快荒山、荒滩开发和水产业发展,调整种植结构,发展旅游业。鼓励农村水电企业利用新增耕地、水域同农民原有的耕地自愿等价置换,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八)完善多元化供电、售电体制。落实国家“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农村水电供、售电政策,支持农村水电“就近供电、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组建农村水电区域地方电网企业,发挥农村水电成本低的优势,降低售电价,实施小水电代燃料优惠电价,促进地方企业发展,减轻农民负担,繁荣当地经济,发挥农村水电服务“三农”和促进生态植被保护的作用。对具备条件的水电梯级开发集中区域,由省水利部门提出建议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