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充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从自身做起,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化进程。
(一)强化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要把环境保护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的培训计划。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各级文化部门、新闻单位要把环保宣传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大张旗鼓地宣传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先进理念,宣传环保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环保知识的科普教育,及时报道先进典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青少年,抓好环保基础教育、专业教育、社会教育和岗位培训。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开展绿色单位创建和环境警示教育等系列活动,扶持发展和规范环保民间组织,发挥民间环保社团组织作用,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乡镇、村和街道办事处要宣传绿色文化,倡导绿色消费,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道德素质。
(二)深化环境保护公开制度。各级政府要从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出发,建立公众环保听证制度,提高环境管理的透明度。凡出台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法规、规章、政策、规划、决策,应当提前征求公众意见。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采取多种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各级政府要继续坚持和深化政务公开制度,公开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管理行政许可程序和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建设项目审查、排污收费、环境污染案件查处等方面情况。公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各类环境标准和环境功能区划情况。设立环保法律服务热线,建立网上法律、政策咨询平台,为公众提供政策和法律咨询服务。各级广播、电视和报纸应当安排专门时间或版面,定期播发或刊登环境质量状况,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建立有效的公众监督机制。加强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和环保执法工作的监督。要通过环保热线、网络、新闻媒体广开举报渠道,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行使自己的检举和控告权。各级环保部门要实现环保举报热线联网,建立社会公众举报案件的快速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排污单位违法行为和查处结果,形成比较完善的“举报—查处—反馈”的公众参与监督机制。要继续坚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制度,及时处理“环保省长”热线电话和12369环境投诉热线反映的环境问题,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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