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政府引导、政策调节、市场运作”的投融资机制。全省环境保护投入占GDP的比例要逐年有所提高,2005年达到1.9%以上,2007年达到2.5%以上。
(一)强化政府投入。加大政府在环保公共领域的投资力度,把自然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保管理能力建设逐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投资渠道。要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在政府财政预算中的比例,环境保护投入增加比例不低于经济增长水平。对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建设资金要重点保证,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应优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资金,认真组织实施。组织筛选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千方百计列入国家支持的项目计划。对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的环境保护项目,要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及国债支持,创造条件筹措地方配套资金。
落实《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确保排污费用于企业污染防治和重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环境监察、宣传教育、监测、信息和科研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二)拓宽投入渠道。制定和完善投融资、规费征缴等经济政策,引导资金投向环境保护领域。积极利用债券和证券市场,拓宽环保筹资渠道;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开展生态补偿费征收试点,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积极推行排污权交易。改革价格机制,研究制定推进城市垃圾、污水处理产业化扶持政策,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由省统一制定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指导意见,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的具体收费标准,鼓励和支持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外来资本参与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要拓宽思路,将城市环境保护项目与其他城建项目打捆,由具备实力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统一向银行借款,各级政府要在项目综合开发、土地批租、财政贴息、企业上市等方面对借款人给予扶持。开放环保基础设施、环保产业市场,鼓励外国投资者进入环保领域,充分利用国际资金开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三)拉动环保投资需求。在环境建设特别是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中,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认真落实和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政策与法律,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严格环境保护准入,增加对环保投资的动力和实际需求,开拓投资空间。要编制、发布环境建设项目招商引资目录,为项目建设募股引资服务。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创建和规范市场,筹集社会资金,提高投入效率和质量。
五、坚持以人为本,建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