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与时俱进,巩固行政许可清理成果,实行立、改、废并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要探索建立法律规范的定期清理制度,进一步开展行政许可清理工作,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修改或者废止工作与今年立法工作一并启动。有关部门要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修改或者废止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此项工作按时完成。同时,要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执行情况和效果的了解,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通过制定、修改与废止工作相结合,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效实施。
三、具体工作安排
(一)拟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正式项目)。
1.拟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6件)。
(1)黑龙江省森林公园条例省林业厅
(2)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省科技厅
(3)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条例省财政厅
(4)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省农委
(5)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重新制定)省畜牧局
(6)
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重新制定)省旅游局
2.拟制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6件)。
(1)黑龙江省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省政府办公厅
(2)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公安厅
(3)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省财政厅
(4)黑龙江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暂行办法省畜牧局
(5)
黑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修订)省人事厅、省总工会
(6)黑龙江省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规定省广电局
(二)拟提前开展调研、考察、论证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预备项目)。
1.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黑龙江省防沙治沙条例省林业厅
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4.黑龙江省各级行政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省编办
5.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省公安厅
6.黑龙江省刑事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条例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