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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种子贮备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作物种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作物种子发展规划;
  (三)负责农作物种质资源及农作物新品种的保护和管理;
  (四)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五)组织农作物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审定、登记及推广应用;
  (六)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行为;
  (七)农作物种子管理的其他工作。农业部门所属的农作物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农作物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农作物种子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品种审定

  第六条 省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建立省级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并公布本省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
  第七条 农业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调查,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档案,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原生境保存工作。
  第八条 农业部门应当根据农作物种子发展规划,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农作物品种选育工作,制定良种推广计划,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推广品种名录。
  除在本地建立农作物专业化育种基地外,省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农业部门应当利用外地气候等资源,在异地建立农作物专业化育种基地,并加强育种、鉴定工作的管理。
  第九条 省农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本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家或者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
  第十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办法,按照国家农业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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