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7号)
《
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3月31日
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2005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农作物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
《种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的方针和种植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农作物种子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
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项资金,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主要农作物种子贮备制度,组织贮备适量救灾备荒种子。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建立本行政区域主要农作物种子贮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