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包括餐厨垃圾申报管理、组织餐厨垃圾收运、组织厨余垃圾处置,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以及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执法活动、社会宣传等。
街道(镇)环卫管理所对本区域内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及收运单位实施日常监管,承担具体的餐厨垃圾申报受理工作。
建立市、区、街道三级管理网络信息对称机制,充分发挥管理网络的效力。
2、规范收运网络
《办法》规定,经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招标确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承担同一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运工作。
各区(县)应根据
《办法》的要求,明确区域餐厨垃圾收运责任主体,对已经存在的厨余垃圾收运系统要逐步进行规范,并将废弃食用油脂纳入收运服务范围。对环保部门已经认定的废弃食用油脂收运队伍,应采取适宜的方式,逐步纳入区域餐厨垃圾收运责任主体的管理。
对区域生活垃圾收运服务重新组织招投标时,应将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包括厨余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纳入统一招标。
3、建立处置系统
厨余垃圾由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处置,处置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在
《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建成的厨余垃圾处置设施,可继续使用。不具备厨余垃圾处置能力的区,可在相关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入能力富余的设施处置。
废弃食用油脂由市市容环卫局负责组织处置,通过招投标确定处置单位,并组织实施处置监管。各区(县)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厨余垃圾处置设施分离的废弃油脂,必须纳入统一处置渠道,不得自行处置。
4、完善资金管理
餐厨垃圾收费纳入生活垃圾收费管理,收费渠道、收费标准、收费票据等应符合《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4]32号)及《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4]048号)的规定。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对产生单位在申报时一次核定基数,按月度、季度、半年或年度收取餐厨垃圾处置费。
各区(县)市容环卫收费中心应根据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处置单位的收运处置量结算收运、处置费用,结算价格、结算周期由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