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做好疫情调查监测,及时报告疫情。
(五)指导有关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实施防疫措施,生产繁育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六)配合专职植物检疫员,做好植物和植物产品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市场检疫。
第四条 各级植物检疫站应对兼职检疫员有计划地进行培训,提供资料,组织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技术水平。
第五条 兼职植物检疫员的经费,原则上由推荐单位负责,聘请的植物检疫站可根据兼职检疫员完成植物检疫任务的情况,予以适当的奖励或补助。
第六条 各级植物检疫站每年应对兼职植物检疫员进行考核评比,对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敷衍塞责,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附件2:
浙江省植物检疫签证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鲜活农产品检疫服务工作,方便群众检疫签证,促进农产品的流通,根据国家《
植物检疫条例》和建立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植物检疫签证点设置条件:
(一)大宗农产品生产地、集散地的乡镇(重点村)、农场、市场等;
(二)有坚持植物检疫原则,能完成产地检疫任务,熟知当地疫情分布情况的兼职检疫员;
(三)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能保证正确执行国家植物检疫法律制度的;
(四)有便利运销单位(个人)办证和检疫员工作的办公地点。
第三条 设立植物检疫签证点,由当地植物检疫站提出,市植物检疫站审批,省植物检疫站备案。
签证点必须悬挂由省植物检疫站统一规定格式的“植物检疫签证点”牌子。签证人必须持有专职植物检疫员证或兼职植物检疫员证,外挂“资格证”由省植物检疫站统一规定格式。
第四条 发给植物检疫签证点使用的《植物检疫证书》限签农产品,《植物检疫证书》填写内容要完整,有效期和重量(株数)必须大写,依照规范签发,有专职检疫员签字。涂改、错写、填写不完整、空白的证书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