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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兼职植物检疫员设置办法》和《浙江省植物检疫签证点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兼职植物检疫员设置办法》
和《浙江省植物检疫签证点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浙农专发[2005]37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为适应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工作需要,加强植物检疫工作,我厅对1995年制定的《浙江省兼职植物检疫员设置办法》和1998年制定的《浙江省植物检疫签证点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兼职植物检疫员设置办法》
     2.《浙江省植物检疫签证点管理规定》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附件1:

浙江省兼职植物检疫员设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植物检疫管理工作,充实检疫力量,根据农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植物检疫员的设置和审批程序:
  (一)各级植物检疫站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在种苗繁育、生产、科研和设立植物检疫签证点的有关单位以及乡(镇)农技站设置兼职植物检疫员。
  (二)兼职植物检疫员熟悉相关检疫业务,热心植物检疫工作,责任心强,素质高,作风正派。
  (三)兼职植物检疫员实行聘任制。由其所在单位推荐,聘请的植物检疫站审核,主管农业局同意,经市植物检疫站组织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合格,由市植物检疫站批准,向省植物检疫站备案后,确定为兼职植物检疫员,发给“兼职检疫员证”,聘期1年。
  第三条 兼职植物检疫员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国家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本辖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植物检疫制度和生产、经营、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情况。
  (三)参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配合植物检疫做好封锁控制和防治扑灭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具体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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