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和有关区县政府要组织完成9家金矿关停,开展尾矿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市国土局、市水务局要会同有关区县政府继续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并制定砂石坑综合整治方案,开展土地整理和生态恢复。
(十八)首都绿化办(市林业局)要组织营造水源保护林1333公顷、水土保持林等荒山造林4000公顷,在风沙危害区实施播草盖沙2000公顷。市气象局要根据气象条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市农业局要继续开展季节性裸露农田的治理,实施秋收作物留茬免耕,冬季新增生物覆盖面积0.33万公顷,组织推广保护性耕作面积6.7万公顷,其中春季保护性耕作面积3.3万公顷。
四、推进信息公开,动员公众参与
(十九)市环保局会同市气象局要及时发布空气污染预报和警报。重点污染源单位要根据环境污染状况,采取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
(二十)环保部门要定期公布重点污染源单位环境信息、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状况及第十一阶段措施落实情况。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局要定期公布对煤炭和车用燃油品质,以及车用汽油中清净剂添加情况的检查结果。
(二十一)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积极支持和动员社区、社团、专家和广大市民参与环境保护行动。精神文明办和环保部门要积极组织推动“环保进社区”工作。市环保局要继续开展施工工地扬尘、机动车尾气和锅炉冒黑烟等违法行为的有奖举报活动。继续聘请大气污染防治特约监督员,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二十二)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社会稳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对群众举报的环境问题,要及时处理并答复举报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正常工作、生活。
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要加强对本通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的单位,要依据《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追究行政责任的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