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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一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

  环保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和环保标志的检查,重点查处高排放、冒黑烟的重型车辆。环保部门要对排放超标的车辆依法处罚并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报废。
  环保、公安交通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对机动车检测场的监管力度,对尾气检测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十一)城管、工商和环保部门要加大对露天焚烧、烧烤和油烟污染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减少低空污染排放。
  (十二)继续推进生态保护和建设。西城区和密云县要全面启动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和国家级生态县创建工作,2005年内完成规划编制和相关工作;朝阳、海淀、丰台、大兴和怀柔区要组织开展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延庆县要继续开展控制农村面源污染示范工程。市农委和市环保局要组织创建10个环境优美乡镇和50个生态文明村。
  (十三)市科委和市环保局要在2005年内组织完成“北京市空气质量达标战略研究”课题,并将研究成果及时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积极与周边省市合作,开展区域性污染控制研究工作。市统计局和市环保局要积极做好绿色国内生产总值核算试点工作。
  三、采取综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十四)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和《奥运工程绿色施工指南》的要求,切实落实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等各项环保措施,防止车轮带泥上路和运输遗撒,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十五)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各项环保措施、保证环保资金专款专用;对施工企业实施环境监理制度;对违反环保规定多次受到处罚的施工企业,要取消其再投标资格。
  城管部门要对未采取有效环保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企业,限期整改并给予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将其违法行为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警示系统。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施工机械的执法检查,对达不到本市非道路用柴油机排放标准的,要依法处罚,限期改正。
  (十六)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城市环境管理,推进城市综合整治,提高城市清洁水平。市市政管委要组织完成车行道机扫任务,市区机扫率达到77%,郊区机扫率达到30%。市园林局要组织完成市区绿化500公顷和屋顶绿化10万平方米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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