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
(二)设立节水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三)建立用水记录和用水统计分析,明确用水计划、节水目标、节水措施,定期进行合理用水分析或者水平衡测试;
(四)加强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五)开展节约用水宣传。
第二十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工作,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约用水知识列入学校教育内容。
旅行社接待游客时,应当进行节约用水宣传,提高游客的节约用水意识。
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语,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第二十九条 本市加快建立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和节水设备、节水器具研制生产体系。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节水科学技术研究,整合节水科技资源。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研制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以及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三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节水管理部门或者节水执法部门举报浪费用水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浪费用水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水计量设施的查验,按时收取水资源费。供水单位应当完善用水计量和查表制度,准确记录用水量,按时收取水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节水管理部门和供水单位工作人员的查表、收费工作。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供水单位和其他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向节水管理部门报送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1000元罚款;
(二)间接冷却水直接排放或者循环使用率低于95%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农业用水不计量或者农田灌溉大水漫灌造成浪费用水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改变农业用井用途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