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公营改造:鼓励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依照《
公司法》等规定,对非公车公营的客运出租汽车进行改造,实行公车公营模式。具体改造方式由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和挂靠车主双方自愿自主确定。实行公车公营模式的,企业内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购置费及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相关经营税费应当由企业承担,不得直接向从业人员收取;企业要优化经营方案,建立内部经济责任考核制,并与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原挂靠车主可优先承包原车经营,可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管理,按股份获取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劳动合同和承包经营合同应当分别经有关部门鉴证、交通客管部门见证。
不愿实行公车公营改造的,可维持现有方式继续经营。
科技进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所有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计价器、卫星定位、电子收费组成的“三机合一”先进技术设备。在2005年5月1日前未安装的车辆,不得进入第二轮有偿使用。
三、第二轮有偿使用的有关政策
(一)有偿使用费由市客运管理机构一次性代收,并出具财政收据,全额上交财政专户。
(二)在管理服务费不变的前提下,提倡“挂靠车辆”向服务优、规模大、管理规范的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合理流动。车辆及道路运输证的过户必须是车辆产权人与经营权拥有人相一致的自愿行为,并经转入转出双方企业同意。
(三)属“车证分离”经营模式的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加快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在进入第二轮有偿使用时,按照自愿的原则,经所在企业和车主协商一致,可转为公车公营,原车主可优先承包经营。
(四)个体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实行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托管或个体协会自管等集中管理。实行托管的,由市客运管理机构通过组织个体出租户为主要代表参加的服务管理质量招投标方式确定托管企业。托管的基本原则为:个体性质不变,个人产权不变,集中规范管理。托管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政策法规、代缴有关税费、协助处理事故等。托管费收取办法由市物价、交通部门共同制订。实行个体协会自管的,应当建立管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规范,落实管理经费。
(五)退出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的客运车辆,车身应当改色,拆除顶灯、计价器、电子收费等营运设施。
四、第二轮有偿使用的有关要求